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簡字第33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332號
- 上訴人
- 第一防蝕管業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鄭茲文
- 被上訴人
- 全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鄭福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全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