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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簡字第33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簡字第332號

上訴人
第一防蝕管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鄭茲文
被上訴人
全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鄭福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全程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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