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裕利股份有限公司、龍力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69號原 告 裕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力恆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於民國101 年8 月7 日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皇安醫療社團法人發支付命令( 101 年度司促字第11479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債務人即被告皇安醫療社團法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揆諸上揭規定,應以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7,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11,49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994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