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勞簡字第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勞簡字第4號
- 原告
- 邱淑貞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任律師
- 複代理人
- 薛政宏律師
- 被告
- 台灣朝日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婷瑛
- 訴訟代理人
- 郭國益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14頁中關於「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