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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勞簡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丁兆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勞簡字第5號

原告
宋永城
訴訟代理人
唐國盛律師
被告
施聰明即大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3 年2 月27日下午2 時3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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