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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勞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丁兆嘉

  • 原告
    宋永城
  • 被告
    施聰明即大立企業社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勞簡字第5號原   告 宋永城 訴訟代理人 唐國盛律師 被   告 施聰明即大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3 年2 月27日下午2 時3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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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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