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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簡字第219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潮簡字第219號

原告
林英德
被告
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新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泉
被告
東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文萱

      陳化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十二號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東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十三號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東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塗銷如附表所示編號13號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嗣於訴狀送達後,改為請求被告東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東台公司)塗銷如附表所示編號13號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原告於訴之變更前後均係主張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且抵押權業已消滅,而請求予以塗銷,其主要之爭點具有共同性,且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後請求之審理得予以利用,並統一解決紛爭,核屬前揭條文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則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 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 及第32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東台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以民國91年5 月28日府建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廢止其公司登記,有被告東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考,依法應行清算程序。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並未受理被告東台公司之清算人聲報就任乙節,有該院102 年10月3 日北院木民科貞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依此,應以被告東台公司之全體董事即陳化育、陳紀文萱、林淑洋為清算人。其次,林淑洋業於82年11月2 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2年度亡字第37號判決宣告其於70年10月20日死亡確定,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證,是本件爰僅列陳化育、陳紀文萱為被告東台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原為伊父林識章所有,林識章於61年間,以其中編號1 、3 、4 、5 、6 、8 、9 、10、11號之土地,設定擔保債權額新臺幣(下同)9 萬元、存續期間至71年12月14日止之普通抵押權予新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於61年12月26日辦畢登記,其又於64年間,以其中編號2 、7 、12號土地,設定擔保債權額30萬元、存續期間自64年2 月3 日起至69年2 月2 日止之普通抵押權予新力公司,於64年3 月24日辦畢登記,林識章另於61年間,以其中編號13號之土地,設定擔保債權額9 萬元,存續期間至60年12月30日止之普通抵押權予被告東台公司(土地登記謄本上誤載為東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且未記載登記日期,上述所有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縱使存在,其債權請求權亦已因罹於15年時效而消滅,且因消滅時效完成後,新力公司與被告東台公司於5 年間均不實行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 條規定,系爭抵押權業已消滅。其次,林識章已於76年12月15日死亡,伊因繼承而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8 ,於83年12月19日辦畢登記,又新力公司已於89年7 月14日與被告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富帝公司)合併,被告富帝公司為合併後存續之公司,則伊自得依民法第821 條、第76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第821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倘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抵押權即無由成立,自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67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被告富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件為證,並有如附表所示編號13號土地之人工登記簿謄本、被告東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臺北市商業管理處公司登記資料等件存卷可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 年度屏簡字第40號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事件卷宗查閱無誤,且被告富帝公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而被告東台公司對於原告前揭主張,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原告前揭主張,自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且系爭抵押權業已消滅為由,依民法第821 條、第76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於法即均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821 條、第76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富帝公司塗銷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12號之抵押權設定登記,請求被告東台公司塗銷如附表所示編號13號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係命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於判決確定時,視為其已為意思表示,性質上不宜假執行,故本院不予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下列土地均坐落屏東縣內埔鄉忠心崙段,原告於各筆土地之所有
權應有部分均為1/8
 ┌──┬───┬───────┬───────┬──────┬───────┬───────┐
 │編號│地號  │抵押權人      │收件年期、字號│擔保債權總金│存續期間      │備註          │
 │    │      │              │              │額          │              │              │
 ├──┼───┼───────┼───────┼──────┼───────┼───────┤
 │ 1  │31-10 │新力股份有限公│61年潮登字第01│9萬元       │至71年12月14日│共同擔保地號:│
 │    │      │司            │3627號        │            │止            │31-10 、35、35│
 │    │      │              │              │            │              │-1、35-2 、36 │
 │    │      │              │              │            │              │、42 、43-1、4│
 │    │      │              │              │            │              │4-1 、44-2    │
 ├──┼───┼───────┼───────┼──────┼───────┼───────┤
 │ 2  │34    │新力股份有限公│64年潮登字第00│30萬元      │自64年2 月3 日│共同擔保地號:│
 │    │      │司            │3333號        │            │起至69年2 月2 │34、37、44-3  │
 │    │      │              │              │            │日止          │              │
 ├──┼───┼───────┼───────┼──────┼───────┼───────┤
 │ 3  │35    │新力股份有限公│61年潮登字第01│9萬元       │至71年12月14日│共同擔保地號:│
 │    │      │司            │3627號        │            │止            │31-10 、35、35│
 │    │      │              │              │            │              │-1、35-2 、36 │
 │    │      │              │              │            │              │、42 、43-1、4│
 │    │      │              │              │            │              │4-1 、44-2    │
 ├──┼───┼───────┼───────┼──────┼───────┼───────┤
 │ 4  │35-1  │新力股份有限公│61年潮登字第01│9萬元       │至71年12月14日│共同擔保地號:│
 │    │      │司            │3627號        │            │止            │31-10 、35、35│
 │    │      │              │              │            │              │-1、35-2 、36 │
 │    │      │              │              │            │              │、42 、43-1、4│
 │    │      │              │              │            │              │4-1 、44-2    │
 ├──┼───┼───────┼───────┼──────┼───────┼───────┤
 │ 5  │35-2  │新力股份有限公│61年潮登字第01│9萬元       │至71年12月14日│共同擔保地號:│
 │    │      │司            │3627號        │            │止            │31-10 、35、35│
 │    │      │              │              │            │              │-1、35-2 、36 │
 │    │      │              │              │            │              │、42 、43-1、4│
 │    │      │              │              │            │              │4-1 、44-2    │
 ├──┼───┼───────┼───────┼──────┼───────┼───────┤
 │ 6  │36    │新力股份有限公│61年潮登字第01│9萬元       │至71年12月14日│共同擔保地號:│
 │    │      │司            │3627號        │            │止            │31-10 、35、35│
 │    │      │              │              │            │              │-1、35-2 、36 │
 │    │      │              │              │            │              │、42 、43-1、4│
 │    │      │              │              │            │              │4-1 、44-2    │
 ├──┼───┼───────┼───────┼──────┼───────┼───────┤
 │ 7  │37    │新力股份有限公│64年潮登字第00│30萬元      │自64年2 月3 日│共同擔保地號:│
 │    │      │司            │3333號        │            │起至69年2 月2 │34、37、44-3  │
 │    │      │              │              │            │日止          │              │
 ├──┼───┼───────┼───────┼──────┼───────┼───────┤
 │ 8  │42    │新力股份有限公│61年潮登字第01│9萬元       │至71年12月14日│共同擔保地號:│
 │    │      │司            │3627號        │            │止            │31-10 、35、35│
 │    │      │              │              │            │              │-1、35-2 、36 │
 │    │      │              │              │            │              │、42 、43-1、4│
 │    │      │              │              │            │              │4-1 、44-2    │
 ├──┼───┼───────┼───────┼──────┼───────┼───────┤
 │ 9  │43-1  │新力股份有限公│61年潮登字第01│9萬元       │至71年12月14日│共同擔保地號:│
 │    │      │司            │3627號        │            │止            │31-10 、35、35│
 │    │      │              │              │            │              │-1、35-2 、36 │
 │    │      │              │              │            │              │、42 、43-1、4│
 │    │      │              │              │            │              │4-1 、44-2    │
 ├──┼───┼───────┼───────┼──────┼───────┼───────┤
 │ 10 │44-1  │新力股份有限公│61年潮登字第01│9萬元       │至71年12月14日│共同擔保地號:│
 │    │      │司            │3627號        │            │止            │31-10 、35、35│
 │    │      │              │              │            │              │-1、35-2 、36 │
 │    │      │              │              │            │              │、42 、43-1、4│
 │    │      │              │              │            │              │4-1 、44-2    │
 ├──┼───┼───────┼───────┼──────┼───────┼───────┤
 │ 11 │44-2  │新力股份有限公│61年潮登字第01│9萬元       │至71年12月14日│共同擔保地號:│
 │    │      │司            │3627號        │            │止            │31-10 、35、35│
 │    │      │              │              │            │              │-1、35-2 、36 │
 │    │      │              │              │            │              │、42 、43-1、4│
 │    │      │              │              │            │              │4-1 、44-2    │
 ├──┼───┼───────┼───────┼──────┼───────┼───────┤
 │ 12 │44-3  │新力股份有限公│64年潮登字第00│30萬元      │自64年2 月3 日│共同擔保地號:│
 │    │      │司            │3333號        │            │起至69年2 月2 │34、37、44-3  │
 │    │      │              │              │            │日止          │              │
 ├──┼───┼───────┼───────┼──────┼───────┼───────┤
 │ 13 │38    │東台電器股份有│61年潮登字第00│9萬元       │至60年12月30日│              │
 │    │      │限公司(土地登│0218號        │            │止            │              │
 │    │      │記謄本上誤載為│              │            │              │              │
 │    │      │東台電氣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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