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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勞簡字第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勞簡字第4號

原告
邱淑貞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律師
複代理人
薛政宏律師
被告
台灣朝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婷瑛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14頁中關於「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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