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勞簡字第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勞簡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朝日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婷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邱淑貞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3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