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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勞簡字第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勞簡字第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朝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婷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邱淑貞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3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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