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勞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勞簡字第5號原 告 宋永城 訴訟代理人 唐國盛律師 被 告 施聰明即大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3 年2 月27日下午2 時3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