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勞簡字第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勞簡字第5號
- 原告
- 宋永城
- 訴訟代理人
- 唐國盛律師
- 被告
- 施聰明即大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3 年2 月27日下午2 時3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勞簡字第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3 年2 月27日下午2 時3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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