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補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115號原 告 王銘堂即進步砂石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於民國102年10 月4日向 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張莊桂花發支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13423 號),經該債務人即被告張莊桂花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按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是依前揭規定,應以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8,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07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用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62,573元(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2 項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