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補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58號原 告 莊玉燕 被 告 金振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