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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補字第58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潘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58號

原告
莊玉燕
被告
金振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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