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補字第5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58號
- 原告
- 莊玉燕
- 被告
- 金振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