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補字第6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68號
- 原告
- 鑫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新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詠羚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6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詠羚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補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