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補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68號原 告 鑫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詠羚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