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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2年度潮補字第6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丁兆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補字第68號

原告
鑫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詠羚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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