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簡字第16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1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唐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哲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鈦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