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勞小字第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潮勞小字第1號
- 原告
- 魏永傑
- 被告
- 垣建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成
- 即清算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沛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命被告給付部分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於民國102 年9 月2 日受僱於被告,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66,000元,因被告於103 年3 月11日積欠工資而終止契約,被告尚積欠103 年2 月之工資55,000元、3 月之工資22,000元,及資遣費16,500元(計算式66,000元×0.5 ×6 ÷12),共計93,500元等事實,有原告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僅於調解時陳稱須等中鋼公司將工程款給付被告後,始能給付工資等語,故原告上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3,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4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