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簡字第16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潮簡字第163號
- 原告
- 唐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哲聖
- 訴訟代理人
- 王靖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任偉律師
- 被告
- 明鈦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世明
- 訴訟代理人
- 陳慧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0 年10月11日簽訂「機械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伊公司以新臺幣(下同)78萬元之價格向被告購買M2400 雕刻機(下稱系爭雕刻機),並約定定金為30萬元,被告則應於系爭契約生效日起35個工作日交付系爭雕刻機,伊公司則於100 年10月7 日上午11時49分許,以匯款方式交付30萬元定金予被告。詎被告未依約交貨,伊公司乃於101 年1 月間催告被告至遲應於農曆年後交付系爭雕刻機,惟被告仍置之不理。被告既已遲延給付,且經伊公司定相當期限催告後仍未給付,則伊公司自得依民法第254 條規定解除系爭契約。伊公司已於102 年8 月27日寄發臺北金南郵局第386 號存證信函,向被告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經被告於102 年8 月28日收受,則系爭契約業經解除,伊公司亦得依民法第259 條第2 款之規定,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償還伊公司定金30萬元。其次,依被告所提出之3 份報價單,其上均載有「待訂單確認後並收到貴司訂(定)金,即同意安排行程至菲律賓維修貴司機台」等語,而伊公司於100 年10月7 日匯款30萬元予被告後,被告法定代理人即於100 年10月9 日前往菲律賓處理舊雕刻機之維修事宜,並於100 年11月11日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足見伊公司已如數給付定金。又兩造法定代理人嗣後協商交機過程中,被告法定代理人仍表示願意交付系爭雕刻機,益徵伊公司確實已繳足定金。況且,伊公司所以向被告訂購系爭雕刻機,無非係為增加產量及獲利,在系爭雕刻機交付前,伊公司之工廠仍不能停止運作,因此才要求被告維修舊雕刻機,從而,兩造間所訂系爭契約,實際上係伊公司向被告購買系爭雕刻機,被告則附贈維修舊雕刻機之服務,伊公司僅需負擔食宿及交通費,而被告維修舊雕刻機之義務即為其從給付義務。被告既尚未履行其交付系爭雕刻機之主給付義務,雖已履行其維修舊雕刻機之從給付義務,然伊公司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給付關於維修舊雕刻機所需之費用,是被告抗辯上開30萬元中尚包含維修舊雕刻機之費用云云,顯非有理由等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即102 年10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因其在菲律賓之工廠內之舊雕刻機故障,而委託伊公司維修,伊公司則要求原告須訂購系爭雕刻機,始願派員前往菲律賓維修舊雕刻機,經原告同意後,被告法定代理人於100 年10月9 日前往菲律賓處理舊雕刻機之維修事宜,並於100 年11月11日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又依系爭契約之約定,原告購買系爭雕刻機所需給付之定金為30萬元,而伊公司之交貨日期則為定金到帳日起算30至35個工作日,原告固曾於100 年10月7 日匯款30萬元至伊公司指定之帳戶,惟此筆金額中尚包括伊公司派員至菲律賓為原告維修舊雕刻機之費用,並非全然為購買系爭雕刻機之定金,且原告嗣後亦未如數補足定金,則伊公司雖尚未交付系爭雕刻機,亦無遲延給付之情事。其次,伊公司固要求原告須訂購系爭雕刻機後,始願為其維修舊雕刻機,惟伊公司並非無償為原告維修舊雕刻機,且維修舊雕刻機亦非伊公司因系爭契約所負之從給付義務,原告主張其無須給付維修舊雕刻機之費用云云,即非有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ꆼ查原告因其在菲律賓之工廠內之舊雕刻機故障,而委託被告維修,被告則要求原告須訂購系爭雕刻機,始願派員前往菲律賓為其維修舊雕刻機,經原告同意後,被告法定代理人於100 年10月9 日前往菲律賓處理舊雕刻機之維修事宜。兩造並於100 年10月11日簽訂系爭契約,原告以78萬元之價格向被告購買系爭雕刻機,並約定定金為30萬元。原告前於100年10月7 日上午11時49分許,以匯款方式交付30萬元予被告。被告嗣後未交付系爭雕刻機,原告乃於101 年1 月間催告被告至遲應於農曆年後交付系爭雕刻機,被告仍未交機,原告則於102 年8 月27日寄發臺北金南郵局第386 號存證信函,向被告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經被告於102 年8 月28 日 收受各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機械買賣合約書、第一商業銀行存取款憑條存根聯、臺北金南郵局第386 號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機票訂位紀錄等件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10頁、第15-22 頁、第67頁)。ꆼ原告主張:依系爭契約之約定,伊公司係向被告購買系爭雕刻機,被告則附贈維修舊雕刻機之服務,伊公司於100 年10月7 日所給付之30萬元係系爭契約之定金云云,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系爭契約與維修雕刻機之契約為不同之契約,且原告給付之30萬元,其中尚包含其派員至菲律賓維修舊雕刻機之費用,並非全部為系爭契約之定金云云。經查,依卷附被告所提出予原告之3 份報價單(見本院卷第87-89 頁),其上固均載有「交期:收訂(定)金後30-45 個工作天。付款方式:40%訂(定)金匯款,60%尾款出貨前由銀行匯款付清……待訂單確認後並收到貴司訂(定)金,即同意安排行程至菲律賓維修貴司機台」等語,而原告則陳稱:其係於100 年10月5 日先後收到被告所提供之上開報價單等語(見本院卷第110-111 頁)。惟系爭契約之定金為30萬元之事實,已如前述,且依前引機械買賣合約書之記載,交貨日期為:「合約生效日起30-35 個工作天。(訂金到帳日起算)」(見本院卷第8 頁)。就系爭雕刻機之交付期限而言,報價單與機械買賣合約書之記載已有不同。且前引上開3 份報價單上關於系爭雕刻機單價之記載分別為85萬元、82萬元及78萬元,以40%計算,定金應分別為34萬元、328,000 元及312,000 元,亦與兩造嗣後於系爭契約所約定之定金金額(30萬元)不符。其次,被告於100 年10月7 日上午7 時35分許寄發電子郵件予原告,其內容略為:「敝司匯款帳號如下:ꆼ貨款如須要開發票,請匯入公司帳號……ꆼ貨款不須開發票,請匯入個人帳號:第一銀行007 萬巒分行,戶名:許世明000- 000-00000。國外出差費用為200 元美金/ 天(不含機票&食宿),以台灣出發~回到台灣為期間(以上班8小時為1 天計算,不足4 小時為半天,4 小時以上不足8 小時為1 天計算),超時加班費用以小時計算,1 小時為30元美金,維修零件費及耗材另外計費。PS:國外出差費用,我們報給鴻海正崴集團都是200 元美金/ 天,都是一視同仁,你匯款金額,我司再行扣除以上費用後,另計為新機之訂(定)金,若不足部分,請再追繳,待當面商討機械及合約事宜後再確定訂金正確金額」等語,有該電子郵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1頁)。依此,上開報價單所記載之系爭雕刻機交付期限及定金金額既與系爭契約所約定者不符,且依上開電子郵件之內容可知,關於系爭契約之相關內容,尚須兩造當面商討後方可確定,而原告係於100 年10月7 日上午11時49分許,匯款30萬元至上開帳戶內,被告法定代理人於100年10月9 日前往菲律賓,兩造則於100 年10月11日簽訂系爭契約各事實,亦據前述。則顯然於原告匯款30萬元予被告之際,兩造間對於系爭契約之內容尚未完全達成合意,上開金額僅為原告就維修舊雕刻機所預付之費用而已。況且,前引機械買賣合約書之其餘內容亦均為兩造間買賣系爭雕刻機有關之買賣標的、價金、給付期限與方式,及其他相關衍生之權利、義務,並無任何關於維修舊雕刻機之隻字片語。是尚難僅憑前引報價單上有「待訂單確認後並收到貴司訂(定)金,即同意安排行程至菲律賓維修貴司機台」之記載,且被告嗣後已派員前往菲律賓維修舊機台,即逕認系爭契約尚包含被告附贈維修舊雕刻機之服務,且原告已給付系爭契約之定金30萬元予被告。再者,依附表所示兩造法定代理人之對話內容(見本院卷第11-14 頁),原告法定代理人屢陳稱:「所以請你將該扣除的費用扣去,將餘額退還我們,麻煩你也讓我們知道叩(扣)除的總額,謝謝」、「是的,該扣的扣,我們拿回屬於自己的」、「有跟你們拿過貨,還有你的機票等費用,請你算一下,我們銀行匯給你的水單有金額,你可對一下」、「交換條件,我先付訂(定)金,你來修,我出機票食宿,簽合同」等語。亦堪認系爭契約之內容並未包含被告須附贈維修舊雕刻機之服務,且原告匯款予被告之30萬元,亦非全數為買賣系爭雕刻機之定金,實際上亦包括被告為其維修舊雕刻機所需如交通、食宿及零件等費用,否則豈有要求被告予以計算並扣除後返還餘額之理?基上,被告辯稱:系爭契約與維修舊雕刻機之契約為不同之契約,原告所匯之30萬元,其中尚包含維修舊雕刻機之費用,並非全部為買賣之定金等語,即非不可採信,原告主張:被告附贈維修舊雕刻機之服務,此30萬元全為系爭契約之定金云云,尚無可採。至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於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中,固曾表示仍願意交付系爭雕刻機等語,此無非係指被告仍願依約履行,並取得買賣價金以減少損失而已,尚難憑其有如此陳述,即謂原告已將系爭契約之定金30萬元給付被告。ꆼ按給付標的本身,能界定契約類型、性質,固屬給付義務(主給付義務);惟若當事人為確保給付目的實現,輔助相對人達到真正的給付效果,不減損或危害契約目的,使債之關係給付目的得以圓滿達成,於契約中特別約定而成為契約內容,使得確定、支持及完全履行主給付義務者,則屬從給付義務(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39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於債之關係中,債務人之義務可分為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三類,而所謂的給付義務則包括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在內,給付義務可藉由履行請求權,透過給付之訴或不作為之訴達到履行之目的。而所謂從給付義務係為了準備、確定、支持及完全履行主給付義務之具有本身目的之獨立附隨義務,又被稱為「與給付有關之附隨義務」。因僅持有或得支配主給付義務之內容,通常無法滿足債權人普遍性及持續性對待給付結果之需求,因而債務人常同時負有穩定給付過程之從給付義務。簡言之,從給付義務未被履行時,可能導致主給付成為不正確或是無意義之履行,是從給付義務存在之目的,乃為確保債權人之利益能獲得最大之滿足。原告主張:伊公司係為增加產量及獲利,始向被告訂購系爭雕刻機,在交機前,工廠仍不能停止運作,因此才要求被告維修舊雕刻機,此義務即為被告依系爭契約所生之從給付義務,又被告既未履行其主給付義務,則伊公司亦得拒絕給付關於維修舊雕刻機所需之費用云云,為被告所否認。經查,依前引機械買賣合約書之內容,並無任何關於維修舊雕刻機之隻字片語乙情,業據前述,參諸上開判決意旨,被告維修舊雕刻機之義務,即難認為係被告因系爭契約所負之從給付義務。又原告因委由被告維修舊雕刻機,而向原告購買系爭雕刻機之事實,亦據前述,縱使原告另因提高產量及獲利之目的,而委由被告維修舊雕刻機及購買系爭雕刻機,惟此些原因至多僅為原告購買系爭雕刻機之動機而已,通常而言,維修契約與買賣契約係不同之契約,二者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不相同。況且,以系爭契約而言,被告之主給付義務為交付系爭雕刻機,而維修舊雕刻機並非準備、確定、支持及完全履行主給付義務之獨立附隨義務,倘被告已如期交付系爭雕刻機,則系爭契約之給付目的即已圓滿達成,並不因被告未維修舊雕刻機而受影響,參諸上開說明,被告維修舊雕刻機之義務,顯然並非其因系爭契約所負之從給付義務,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尚無可採。ꆼ查機械買賣合約書關於交貨日期之記載為:「合約生效日起30-35 個工作天。(訂金到帳日起算)」,已如前述。而兩造對於被告交付系爭雕刻機之期限為定金到帳日30-35 個工作日乙節,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04 頁)。而原告既尚未依系爭契約之約定將定金30萬元如數給付被告,則被告縱未交付系爭雕刻機,亦難謂有給付遲延之情事。是原告以被告已陷於給付遲延,且經定相當期限催告後仍未給付,依民法第254 條規定解除系爭契約,於法尚有未合。從而,原告主張系爭契約業經解除,並依民法第259 條第2 款之規定請求被告附加法定遲延利息償還定金30萬元,於法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契約業經解除,並依民法第259 條第2 款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其3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即102 年10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論述,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兩造法定代理人於102 年 8 月14日下午之對話訊息紀錄 │ │(林哲聖為原告法定代理人,許世明則為被告法定代理人) │ ├───┬───────────────────────────────┤ │通話者│內容 │ ├───┼───────────────────────────────┤ │林哲聖│許先生你好,我們下訂(定)金的Cnc ,你們已超過交貨期限快兩年了│ │ │,我們也決定不再開發這類Cnc 的產品了,所以請你將該扣除的費用扣│ │ │去,將餘額退還我們,麻煩你也讓我們知道叩(扣)除的總額,謝謝。│ ├───┼───────────────────────────────┤ │許世明│因為當初是講好幫你們維修,然後你們跟我們買一台的。目前機台已經│ │ │完成。只能找其他買家看要不要買這台? │ ├───┼───────────────────────────────┤ │林哲聖│沒錯,所以我們付了訂(定)金,也簽了合約。你們一直都沒出貨,都│ │ │快兩年了。2012年初,我問過,你說去年過完年會交貨,一直到現在都│ │ │沒消息,所以我們決定不再生產。有跟你們拿過貨,還有你的機票等費│ │ │用,請你算一下,我們銀行匯給你的水單有金額,你可對一下。 │ ├───┼───────────────────────────────┤ │許世明│那我們現在交機給你,因為如果不交機,機械有庫存及折舊問題。 │ ├───┼───────────────────────────────┤ │林哲聖│因為機器拖太久了,客戶也流失了,我們決定不生產了,所以不用了。│ │ │這不是我們的錯,你們一直沒交貨,也拖太久了,我們的生意受到更大│ │ │的影響。 │ ├───┼───────────────────────────────┤ │許世明│我這邊有2 個方法討論,看是否林先生這邊有何意見都可討論:1.我另│ │ │外找客戶接手,但時間可能不確定。2.直接退10萬給你(因為機械的成│ │ │本我都已經壓下去了,有折舊問題),就以上2 種。 │ ├───┼───────────────────────────────┤ │林哲聖│Cnc 遲交,確實造成很大影響,我們也接受了事實。 │ │ │我不知道你為什麼不交貨?合約上是30到35天,不是我們的錯,都快兩│ │ │年了,也都沒你的消息。 │ ├───┼───────────────────────────────┤ │許世明│合約上沒有錯不錯,期間也是有提供刀具等技術協助,還是說林老闆你│ │ │這邊的意思是如何? │ ├───┼───────────────────────────────┤ │林哲聖│為什麼兩年了,你都沒交貨? │ ├───┼───────────────────────────────┤ │許世明│因為當初有說幫你用舊機,可以用的話就先用。 │ ├───┼───────────────────────────────┤ │林哲聖│我下訂(定)金給你和簽合約買一台,你一直沒交貨,而且拖太久了,│ │ │我不是沒給訂(定)金,我們有匯款單。 │ ├───┼───────────────────────────────┤ │許世明│我知道,所以你目前是想退款嗎? │ ├───┼───────────────────────────────┤ │林哲聖│我生意受很大的影響,我們認了,也接收了。 │ ├───┼───────────────────────────────┤ │許世明│我不知道有無影響貴公司生意,我也沒收到這方面的訊息。 │ ├───┼───────────────────────────────┤ │林哲聖│是的,該扣的扣,我們拿回屬於自己的。 │ ├───┼───────────────────────────────┤ │許世明│如果是機械遲交的問題,你大可直接跟我們公司反應,但訂做的機械,│ │ │成本已經投資下去,當初的交換條件已經很清楚。 │ ├───┼───────────────────────────────┤ │林哲聖│都快兩年了,不是我想給你找麻煩。 │ ├───┼───────────────────────────────┤ │許世明│那我幫你找接收的買家好嗎?應該是比較2(兩)全其美。 │ ├───┼───────────────────────────────┤ │林哲聖│交換條件,我先付訂(定)金,你來修,我出機票、食宿,簽合同,然│ │ │後依合約履行,我們都遵守了。原因是兩年了,我等不到你出貨。 │ ├───┼───────────────────────────────┤ │許世明│目前還沒交機,也沒有履行的問題,看林先生這邊是否同意我的建議。│ ├───┼───────────────────────────────┤ │林哲聖│我想你應該了解,我的要求。 │ ├───┼───────────────────────────────┤ │許世明│如果不同意,也只能回到合約書上來討論。 │ ├───┼───────────────────────────────┤ │林哲聖│我不是賣機器的,只能幫你問問而已。 │ ├───┼───────────────────────────────┤ │許世明│我記得當是(時)很急,要去搶修舊機。我可以幫你找買家 │ ├───┼───────────────────────────────┤ │林哲聖│你可以看一下合約,我們可以再討論。 │ ├───┼───────────────────────────────┤ │許世明│在台灣找買家來買,這樣我也可以拿回成本,你也可以退款。 │ ├───┼───────────────────────────────┤ │林哲聖│你好,合約你看了嗎?我希望雙方可以達成共識,並根據合約內容可以│ │ │收到實際及合理的退款。 │ ├───┼───────────────────────────────┤ │許世明│已看過合約,並無提到退款方式,因為當初是急修,而且是到國外,所│ │ │以大家是可以先討論。 │ ├───┼───────────────────────────────┤ │林哲聖│若無法達成共識,我們台灣公司授權委託我們的法律顧問處理,我們不│ │ │直接對你了。到時可能會有額外的訴頌(訟)及無法履行合約的費用,│ │ │經過法律專業詢(問)後,這也是建議我們應採取的合理及合法的步驟│ │ │。 │ ├───┼───────────────────────────────┤ │許世明│好的。 │ ├───┼───────────────────────────────┤ │林哲聖│謝謝你的理解。 │ ├───┼───────────────────────────────┤ │許世明│實際上的得失,你們自己計算,你要提告是你的權利。 │ ├───┼───────────────────────────────┤ │林哲聖│我們知道,你不用擔心。 │ ├───┼───────────────────────────────┤ │許世明│我根本不會擔心,我現在正式告訴你,我要求交機,訂(定)金10萬,│ │ │如果要求退機,依合約要沒收。你的舊機當初是無法工作的。 │ ├───┼───────────────────────────────┤ │林哲聖│合約上法律的公平性知道如何處理。 │ ├───┼───────────────────────────────┤ │許世明│是我幫你修好的,讓你能如期交貨。 │ ├───┼───────────────────────────────┤ │林哲聖│你可以再仔細研究一下。 │ ├───┼───────────────────────────────┤ │許世明│因為我們遇過太多了,客戶只考慮到自身利益,雙方是無法達成共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