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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簡字第16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1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唐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鈦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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