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53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533號
- 原告
- 陳宜雪
- 被告
- 黃惠玉
- 被告
- 王維台
- 法定代理人
- 趙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視為起訴。茲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5 日通知原告補正(見本院卷第27頁),並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3 紙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0至33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