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小字第2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小字第26號
- 原告
- 甲頂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培松
- 被告
- 慶鴻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吉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潘吉祥為被告慶鴻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慶鴻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黃憲文,嗣於民國104年2月3日,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潘吉祥,並於104年2月4日辦理登記完畢,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至35頁)。被告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現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