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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1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王致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170號

上訴人
疾道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楊宗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正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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