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36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3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春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吳靜貞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6,864元(計算式:通行面積51.0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600元=336,8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