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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360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丁兆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36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春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吳靜貞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萬6,864元(計算式:通行面積51.0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600元=336,8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360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