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補字第10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補字第109號
- 原告
- 和易洋行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寶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森核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1113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8,89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7,3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6,8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