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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補字第3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丁兆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補字第31號

原告
黃進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8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補字第31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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