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補字第3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補字第31號
- 原告
- 黃進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8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補字第3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8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