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聲字第21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吳思怡

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聲字第21號

聲請人
楊美文
相對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元供擔保後,本院一0五年度司執字第三六一三八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五年度潮簡字第四六一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撤回起訴或因其他原因終結前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02 建號建物(含增建部分,下稱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執字第36138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然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即本院105 年度潮簡字第461 號),確認兩造間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故系爭執行事件查封之系爭土地如遭拍賣,必致聲請人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為此願供擔保,爰聲請裁定准予供擔保後,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經查:

㈠、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執字第14069 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票字第3487號本票裁定),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所有之系爭土地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目前尚未終結,而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以105 年度潮簡字第461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下稱系爭異議之訴)審理中等情,業經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及系爭異議之訴卷宗查閱屬實,本院審酌系爭異議之訴尚未判決確定,依其情形堪認如不停止執行,將來可能難以回復執行前之狀態,而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是聲請人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㈡、再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法條第2 項規定,於一定情形下,法院因債務人之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而債務人本此裁定所供之擔保,係以擔保債權人因債務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為目的,故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就酌定之擔保金額與債權人因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間之關聯,應為適當之說明(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507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認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有停止執行之必要,已如上述,而關於酌定擔保金額部分,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係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執字第00000 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其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000 元,及自民國(下同)93年2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此有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內所附之聲請狀可考。又系爭不動產經鑑定結果,其價值為1,783,310 元,亦有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內所附之鑑定報告書可憑。準此,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較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為低,是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應為196,000 元延後受償之利息損害。而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1 、2 審簡易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0個月、2 年,共計2 年10個月,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則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審理期限約需3 年,爰以此預估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堪認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上開債權總額所受損害額,相當於上開債權總額3 年之法定遲延利息即29,400元(計算式:196,000 元×5 %×3 年=29,400元),爰依此酌定聲請人應供擔保之金額。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聲字第21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