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34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346號
- 原告
- 邱峻逸
- 被告
- 劉曉玲
- 被告
- 欣藝誠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秋鳳
- 訴訟代理人
- 梁伸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屏東縣○○鎮○○段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5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664 元、面積為68.94平方公尺,及該土地現為兩造所共有,原告就該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比例為3/4 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 頁),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4,562 元(計算式:
6664×68.94 ×3/4 =34456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