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39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397號
- 原告
- 陳于君
- 訴訟代理人
- 高素幸
- 被告
- 國堡亞太高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武
- 被告
- 南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成
- 被告
- 王黃素好
- 被告
- 王貞傑
- 訴訟代理人
- 王振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5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00 元、面積為6758.84 平方公尺,及該土地現為兩造所共有,原告就該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比例為620/60000 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825元(計算式:1100×6758.84 ×620/60000 =76825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南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