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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丁兆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救字第1號

聲請人
余秀珍
訴訟代理人
林志揚律師
相對人
賴李美緣

      賴麗玲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謝信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指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或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亦屬之,最高法院著有29年抗字第179號、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賴李美緣、賴麗玲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即本院104年度潮簡字第377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因其為原住民身分且為中低收入戶,經濟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提出准予扶助審查表及法律扶助律師專用委任狀(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6頁、第10頁)在卷可按。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足見聲請人所釋明其無資力乙節,應可認定。另聲請人釋明其向相對人賴李美緣、賴麗玲請求之證據,業提出喜帖乙紙、戶籍謄本、房地買賣契約書、地價稅繳款書、土地謄本及建物謄本(見本院104年度潮簡字第377號卷第8頁至第36頁)為憑,由形式審查非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救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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