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簡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李育任
- 法定代理人周永彬
- 原告楊燕沼
- 被告宸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161號原 告 楊燕沼 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律師 被 告 宸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即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周永彬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2日所為之105 年度潮簡字第161 號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中關於「中華成展三公司」之記載,均更正為「中華成長三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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