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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11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李芳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110號

原告
崁頂潮興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又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麗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前經本院試行調解,因兩造對於事實尚有爭執,致調解不成立,是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原告應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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