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47號原 告 昶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語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澂圓企業社、陳嘉鴻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05 年3 月19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澂圓企業社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05 年度司促字第2987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嗣被告澂圓企業社於法定期間內對系爭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調解聲請,是依上開規定,應以原告系爭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3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系爭支付命令聲明原以澂圓企業社為被告,請求其應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6 萬4,900 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者,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 萬4,9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500 元。又原告於105 年7 月4 日具狀聲請追加陳嘉鴻為被告,惟未隨狀表明追加後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由該追加狀所載內容,亦未能察知原告追加陳嘉鴻為被告所憑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何,則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應予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到院供參,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補繳裁判費500元。 │ ├──┼──────────────────────────┤ │2 │提出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檢│ │ │附繕本)。 │ ├──┼──────────────────────────┤ │3 │表明追加被告陳嘉鴻所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暨其原因事│ │ │實。 │ ├──┼──────────────────────────┤ │4 │提出被告陳嘉鴻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