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4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李芳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47號

原告
昶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語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澂圓企業社、陳嘉鴻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本件原告前於民國105 年3 月19日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澂圓企業社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05 年度司促字第2987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嗣被告澂圓企業社於法定期間內對系爭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 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調解聲請,是依上開規定,應以原告系爭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3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系爭支付命令聲明原以澂圓企業社為被告,請求其應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6 萬4,900 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者,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 萬4,9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500 元。又原告於105 年7 月4 日具狀聲請追加陳嘉鴻為被告,惟未隨狀表明追加後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由該追加狀所載內容,亦未能察知原告追加陳嘉鴻為被告所憑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何,則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應予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到院供參,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補繳裁判費500元。                                   │
├──┼──────────────────────────┤
│2   │提出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檢│
│    │附繕本)。                                          │
├──┼──────────────────────────┤
│3   │表明追加被告陳嘉鴻所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暨其原因事│
│    │實。                                                │
├──┼──────────────────────────┤
│4   │提出被告陳嘉鴻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