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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34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李育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346號

原告
邱峻逸
被告
劉曉玲
被告
欣藝誠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秋鳳
訴訟代理人
梁伸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屏東縣○○鎮○○段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5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664 元、面積為68.94平方公尺,及該土地現為兩造所共有,原告就該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比例為3/4 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 頁),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4,562 元(計算式:

6664×68.94 ×3/4 =34456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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