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346號原 告 邱峻逸 被 告 劉曉玲 欣藝誠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秋鳳 訴訟代理人 梁伸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屏東縣○○鎮○○段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5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664 元、面積為68.94 平方公尺,及該土地現為兩造所共有,原告就該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比例為3/4 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 頁),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4,562 元(計算式:6664×68.94 ×3/4 =34456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李勝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