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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39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李育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397號

原告
陳于君
訴訟代理人
高素幸
被告
國堡亞太高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武
被告
南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成
被告
王黃素好
被告
王貞傑
訴訟代理人
王振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5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00 元、面積為6758.84 平方公尺,及該土地現為兩造所共有,原告就該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比例為620/60000 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825元(計算式:1100×6758.84 ×620/60000 =76825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南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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