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429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開原告與被告沙比漾企業社即賴震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3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