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54號原 告 潘建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鋼鼎工程行、黃世傑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萬7,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