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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5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丁兆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54號

原告
潘建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鋼鼎工程行、黃世傑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萬7,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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