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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勞簡字第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李育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勞簡字第8號

原告
簡錦樹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法扶)
被告
嶺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葉招治
訴訟代理人
陳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7年8月17日上午10時5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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