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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37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李育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77號

原告
漢揚消防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興蘭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16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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