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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4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李育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417號

原告
李金財即詮美工程行
被告
許聿楷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9,6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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