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建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修補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建簡字第3號原 告 吳順慶 訴訟代理人 趙月清 被 告 立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訴訟代理人 楊建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1 樓」,有卷存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準此,本院自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