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建簡字第3號
- 原告
- 吳順慶
- 訴訟代理人
- 趙月清
- 被告
- 立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琴
- 訴訟代理人
- 楊建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1 樓」,有卷存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準此,本院自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