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12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121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郭榮傑
- 被告
- 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建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0日以106 年度潮補字第6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於原告,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