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21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212號
- 原告
- 友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雨乾
- 被告
- 郭振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2月17日送達於原告(見本院106年度補字第86號卷第53頁),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為憑(見補字卷第55至56頁),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