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22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城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順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金蓮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應檢附繕本一件),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肆佰捌拾元整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其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上訴,亦有準用,為同法第436 條之1 條第3 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是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應予補正。再者,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 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0萬2,480 元。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倘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