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228號上 訴 人 被 告 城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順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3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3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於107 年4 月2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惟上訴人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