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263號

給付股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李芳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263號

原告
楊明箴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該裁定業於106 年3 月16日送達原告,有公示送達公告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則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
│    │★原告應繳裁判費之計算式:下列①、②之總和。        │
│    │①聲明(一)部分:原告查明系爭股利之金額後,依民事訴訟│
│    │  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本件應繳納之裁判費。    │
│    │②聲明(二)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 │
│    │  繳納3000元。                                      │
├──┼──────────────────────────┤
│2   │提出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
│    │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憬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飛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
├──┼──────────────────────────┤
│3   │依編號2所示資料,更正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佳│
│    │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憬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飛順國際股│
│    │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暨│
│    │其住所。                                            │
├──┼──────────────────────────┤
│4   │依編號2、3所示資料,提出補正「當事人欄」,及「原告簽│
│    │名或蓋章」後之起訴狀(不得以影本或傳真方式補正)。  │
├──┼──────────────────────────┤
│5   │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起訴狀之繕本,以利本院送達。    │
├──┼──────────────────────────┤
│6   │具狀說明起訴狀所附之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匯款│
│    │帳號暨股票劃撥集保登記聯、股東印鑑證明書、現金股利領│
│    │據等件所示之權利人均為「黃健治」,何以起訴狀當事人欄│
│    │原告竟列名「楊明箴」?                              │
├──┼──────────────────────────┤
│7   │具狀說明關於聲明(一)部分之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
│    │基礎或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約定或條款)│
├──┼──────────────────────────┤
│8   │具狀說明原告何以另列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外│
│    │者為被告?                                          │
├──┼──────────────────────────┤
│9   │具狀說明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拒絕給付系爭股利│
│    │之始末?                                            │
├──┼──────────────────────────┤
│10  │具狀說明原告請求被告間連帶給付之憑據為何?          │
├──┼──────────────────────────┤
│11  │提出足資證明編號6 至10所列事項之相關資料。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