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264號原 告 洪文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該裁定業於106 年3 月15日送達原告,有公示送達公告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則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編號│應補正事項 │├──┼───────────────────────┤│1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2 │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3 │補正有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不得以影本或傳真││ │方式補正)。 │├──┼───────────────────────┤│4 │補正被告「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 │其住所或居所。 │├──┼───────────────────────┤│5 │補正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蒙恬科技股││ │份有份有限公司、雨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深梅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酌見投資有限公司、多春國際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揚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旭發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住所││ │或居所。 │├──┼───────────────────────┤│6 │補正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蒙恬科技股││ │份有份有限公司、雨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深梅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酌見投資有限公司、合宏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多春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聯發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翔發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旭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蓋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7 │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或原告請││ │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約定或條款)、與個││ │別被告之具體原因事實,及請求項目之明細、計算式││ │及證據。 │├──┼───────────────────────┤│8 │提出原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原告││ │辦理更名(更正前姓名為「黃健治」)之相關資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