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33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331號
- 原告
- 許啟雄 現於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 被告
- 廣達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大明
- 鄧竣元 現於屏東縣○○鄉○○村○○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6 月6 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為憑,且原告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6 年度潮救字第24號民事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程式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