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潮簡字第583號原 告 李金財即詮美工程行 被 告 許聿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伍佰零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4月間提供平面圖由原告承攬施作被告位於屏東縣○○鎮○○路000巷00 號之民宿木作工程(下稱系爭木作工程),因有變更、追加之工程項目,原告施作完成後列出最後之施作項目及金額向被告請款,扣除被告於105 年5月11日支付50萬元及同年8月10日支付之50萬元後,被告應再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46萬9,633 元(含稅),詎原告屢次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被告均予拒絕,為此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6萬9,63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木作工程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瑕疵,於105 年1 1月間支付工程款100萬元後,原告因施工瑕疵自行要求停工,議定工程終止之時,完全沒有提到之後索討工程款項,3 個月後,原告拿出兩造並未協議簽訂之估價單,要求被告給付自行填寫之40多萬元款項,原告施工品質不良在前,竟自擬估價單要求被告付款,原告請求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4月間提供平面圖由原告承攬施作被告位於屏東縣○○鎮○○路000巷00 號之系爭木作工程,嗣兩造合意終止系爭木作工程之施作,並確認原告已完成施作之工作項目如附表一所示,另被告已於105年5月11日、同年105年8月10 日分別支付工程款各50萬元,共計100萬元等情,有主建築平面圖、請款單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8、42頁),被告並就原告已完成如附表一所示之工作項目,及附表一所示工作項目之施作數量及單價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0、175頁),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固為民法第492 條所明定,惟此乃有關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與承攬工作之完成無涉。倘承攬工作已完成,縱該工作有瑕疵,亦不得因而謂工作尚未完成(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80號裁判要旨參照)。又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兩事,此就民法第490條及第494條參照觀之,不難索解。是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4 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報酬而已(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814號裁判要旨參照)。是兩造既已合意終止系爭木作工程之施作,並確認原告已完成之工作項目如附表一所示,則被告於本件所抗辯原告承攬施作之系爭木作工程施工上有缺失等語,核屬瑕疵修補之問題,惟非謂原告因此而不得請求承攬報酬。查本件自被告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可知(見本院卷第72至78頁),被告於本件所爭執者,核其性質屬工作上之瑕疵,惟系爭木作工程兩造既已合意終止,並確認原告已完成之工作項目,就原告已完成之工作被告自有給付承攬報酬之義務,並不得執工作上之瑕疵而拒絕給付承攬報酬。 ㈡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開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494 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辯稱原告承攬之系爭木作工程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瑕疵,故據其提出提出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72至78頁),惟為原告所否認,而系爭木作工程是否有如被告所抗辯之瑕疵,經本院函請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其鑑定意見如附表二所示,亦即就附表二編號1 部分,被告抗辯原告使用之鹽測螺絲強度不如白鐵螺絲,惟兩造均於本院陳稱於系爭木作工程有協議使用鹽測螺絲施工等語(見本院卷第89頁),而鑑定結果認被告所謂之白鐵螺絲應係不銹鋼螺絲之意,然鹽測螺絲之強度與不銹鋼螺絲大致相同,使用不鏽鋼螺絲未必優於鹽測螺絲,從而,本院認原告以鹽測螺絲施工,難謂有何施工上瑕疵;附表二編號2部分,被告抗辯原告施工就附表一項次1戶外造型壁板、項次16騎樓魚鱗板角材結構、項次18室外流籠覆板有未用螺絲固定之瑕疵,惟鑑定結果認此部分並無未用螺絲固定之現象,是被告此部分之抗辯,亦非可取;附表二編號3 部分,被告抗辯附表一項次13之原木吧檯變形,鑑定結果認原木吧檯雖有變形,惟係因氣候影響熱漲冷縮所致,變形屬正常現象,則原木吧檯變形既係因氣候影響所致,堪認非屬原告施工上之瑕疵,被告此部分抗辯並非可採;附表二編號4部分,被告抗辯附表一項次7 貨櫃屋木作壁板、項次8貨櫃屋天花板,上開項目原告施作之釘子有突出之情形,原告尚有2/3 之釘子未切除,惟此部分經鑑定結果認螺絲較長約7.5 公分,鎖緊時尚難全部控制剛好,若有些微鎖緊過當,經風力較大時,即可能鬆脫,亦有部分螺絲位置不洽當,致使鑽入深度不夠長而鬆脫,發生鬆脫現象為少數,修繕即可,無全面更換之必要,是原告就附表一項次7 貨櫃屋木作壁板、項次8 貨櫃屋天花板於施工上雖有部分鎖上螺絲之位置不洽當,惟此部分瑕疵被告應定相當期限請求原告修補,原告未於期限內修補,被告始得請求減少報酬,然被告並未提出其已定相當期限請求原告修補,以及原告未於期限內修補之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則被告拒絕給付此部分之承攬報酬,並非有理;附表二編號5部分,被告抗辯附表一項次12 之南方松堆放室外6 個月,已與新品不同,惟就附表一項次12南方松材料,經鑑定結果認原告所交付者係屬材料新品,且南方松一般製成後均會做防腐處理,經數月風吹日曬雨淋,即可確認其防腐效果,原告縱將南方松置放空地約6 個月,亦不影響其品質,則原告交付之南方松材料既無瑕疵,且屬新品,被告拒絕給付南方松之材料費用,即非有據。 ㈢綜上所述,被告抗辯系爭木作工程有附表二所示之瑕疵而拒絕給付承攬報酬,並非有理,本院認原告雖已施作附表一所示之工程項目,惟原告既同意不請求目前置放於被告民宿之10支南方松費用共3,080元(見本院卷第114頁),且就項次17之便當費用本就係原告施工時所應自行支出之成本,無從向被告請求,則本件原告得請求之承攬報酬為41萬5,506 元(計算式:系爭木作工程總價139萬9,650元-被告已支付100萬元-10支南方松費用3,080元-便當費用850元=39萬5,720元,加計5%營業稅為41萬5,506元)。 五、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1萬5,50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9月24日(見本院卷第48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本院經逐一審酌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前開論斷結果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就原告勝訴部分,因本件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並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郭松菊 附表一:系爭木作工程之工程項目、數量、單價、總價 ┌──┬───────┬──┬──┬─────┬─────┬──────┐ │項次│項目 │單位│數量│ 單 價 │ 總 價 │備註 │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 1 │戶外造型壁板 │坪 │98 │5,300 │519,400 │ │ ├──┼───────┼──┼──┼─────┼─────┼──────┤ │ 2 │戶外壁板內牆 │坪 │55 │800 │44,000 │ │ ├──┼───────┼──┼──┼─────┼─────┼──────┤ │ 3 │室內造型天花板│坪 │32.5│3,000 │97,500 │ │ ├──┼───────┼──┼──┼─────┼─────┼──────┤ │ 4 │室內天花板打底│坪 │32.5│2,000 │65,000 │ │ ├──┼───────┼──┼──┼─────┼─────┼──────┤ │ 5 │浴室天花板 │坪 │8 │2,500 │20,000 │ │ ├──┼───────┼──┼──┼─────┼─────┼──────┤ │ 6 │架高地板 │坪 │13 │4,500 │58,500 │ │ ├──┼───────┼──┼──┼─────┼─────┼──────┤ │ 7 │貨櫃屋木作壁板│尺 │109 │600 │65,400 │ │ ├──┼───────┼──┼──┼─────┼─────┼──────┤ │ 8 │貨櫃屋天花板 │坪 │4 │2,000 │8,000 │ │ ├──┼───────┼──┼──┼─────┼─────┼──────┤ │ 9 │臨時木板門 │組 │2 │1,200 │2,400 │ │ ├──┼───────┼──┼──┼─────┼─────┼──────┤ │ 10 │廚房倉庫置物架│組 │1 │5,000 │5,000 │ │ ├──┼───────┼──┼──┼─────┼─────┼──────┤ │ 11 │原木桌面置物架│組 │1 │8,000 │8,000 │ │ ├──┼───────┼──┼──┼─────┼─────┼──────┤ │ 12 │南方松材料 │支 │1200│308 │369,600 │原告同意目前│ │ │ │ │ │ │ │堆放於民宿之│ │ │ │ │ │ │ │10支南方松不│ │ │ │ │ │ │ │計價,故此部│ │ │ │ │ │ │ │分工程款為 │ │ │ │ │ │ │ │366,520元。 │ │ │ │ │ │ │ │ │ ├──┼───────┼──┼──┼─────┼─────┼──────┤ │ 13 │原木桌面吧檯 │尺 │29.5│2,000 │59,000 │ │ ├──┼───────┼──┼──┼─────┼─────┼──────┤ │ 14 │竹子天花板 │式 │1 │30,000 │30,000 │ │ ├──┼───────┼──┼──┼─────┼─────┼──────┤ │ 15 │吊車費用 │式 │1 │3,500 │3,500 │ │ ├──┼───────┼──┼──┼─────┼─────┼──────┤ │ 16 │騎樓魚鱗板角材│式 │1 │10,000 │10,000 │ │ │ │結構 │ │ │ │ │ │ ├──┼───────┼──┼──┼─────┼─────┼──────┤ │ 17 │便當 │個 │10 │85 │850 │施工期間之餐│ │ │ │ │ │ │ │費為承攬人所│ │ │ │ │ │ │ │應支出之成本│ │ │ │ │ │ │ │,應由承攬人│ │ │ │ │ │ │ │負擔。 │ ├──┼───────┼──┼──┼─────┼─────┼──────┤ │ 18 │室外流籠覆板 │式 │1 │15,000 │15,000 │ │ ├──┼───────┼──┼──┼─────┼─────┼──────┤ │ 19 │灌漿地板打底 │坪 │4.5 │3,000 │13,500 │ │ ├──┼───────┼──┼──┼─────┼─────┼──────┤ │ 20 │吧檯排水溝模板│式 │1 │5,000 │5,000 │ │ ├──┴───────┴──┴──┴─────┴─────┴──────┤ │一、系爭木作工程總價139萬9,650元。 │ │二、被告業已支付100萬元工程款,再扣除原告同意10隻南方松不予計價之費用3│ │ ,080元及應由原告自行負擔之便當費用850 元,加計5%營業稅,被告尚應給│ │ 付41萬5,506元(139萬9,650元-100萬元-3,080元-850元=39萬5,720 元,加│ │ 計5%營業稅為41萬5,506元)。 │ └───────────────────────────────────┘ 附表二: ┌──┬───────────┬────────────────────┐ │編號│被告抗辯施工瑕疵之項目│鑑定結果 │ ├──┼───────────┼────────────────────┤ │ 1 │附表一項次1、16、18所 │鑑定標的位置位於恆春,鄰近海域,金屬製品│ │ │使用之鹽測螺絲,強度低│往往有鹽害致使生鏽腐蝕,因此採用鹽測螺絲│ │ │於白鐵螺絲 。 │係於螺絲表面鈍化處理,加強耐鏽蝕功能。坊│ │ │ │間所稱白鐵並非不銹鋼,合理推測被告所謂之│ │ │ │白鐵螺絲即不銹鋼之意,但由於不銹鋼材質較│ │ │ │光滑及靭,鎖緊度較鹽測螺絲差,強度大致相│ │ │ │同,使用不銹鋼螺絲未必優於鹽測螺絲。 │ ├──┼───────────┼────────────────────┤ │ 2 │附表一項次1、16、18尚 │依經驗及現場檢視結果,無未用螺絲固定之現│ │ │有未用螺絲固定之處。 │象。但由於螺絲較長約7.5公分,在自功螺絲 │ │ │ │鎖緊時,很難全部控制剛好,若有些微鎖緊過│ │ │ │當,難免於螺絲端部斷裂而難察覺,經風力較│ │ │ │大時,就有可能鬆脫。 │ ├──┼───────────┼────────────────────┤ │ 3 │附表一項次13之原木桌面│原木吧檯確有變形,此變形屬正常現象,因該│ │ │吧檯變形。 │原木厚又長,其本身有纖維組織,氣根尚未不│ │ │ │活化,因此還會明顯受氣候影響而熱漲冷縮,│ │ │ │經一段時間纖維組織固化後,理應不再有明顯│ │ │ │變形。 │ ├──┼───────────┼────────────────────┤ │ 4 │附表一項次7、8施工使用│ 依經驗及現場檢視結果,無未用螺絲固定之 │ │ │之釘子突出。 │ 現象。但由於螺絲較長約7.5公分,在自功螺│ │ │ │ 絲鎖緊時,由於鎖緊時很難全部控制剛好, │ │ │ │ 若有些微鎖緊過當,難免於螺絲端部斷裂而 │ │ │ │ 難察覺,經風力較大時,就有可能鬆脫,另 │ │ │ │ 有部分螺絲位置不洽當,致使鑽入深度不夠 │ │ │ │ 長而鬆脫,發生鬆脫現象為少數,經修繕即 │ │ │ │ 可,無全面更換之必要。 │ ├──┼───────────┼────────────────────┤ │ 5 │附表一項次12之南方松堆│經現場檢視結果,縱原告放置空地約6 個月任│ │ │放於室外6個月,已與新 │其曝曬,並不影響其進場新料之事實,由於南│ │ │品不同。 │方松製成後需做防腐處理,防腐處理係將防腐│ │ │ │材料灌注於氣根內,縱有防腐處理也未必確認│ │ │ │百分百防腐成功。因此,經數月風吹日曬雨淋│ │ │ │,即可確認其防腐之效果,故上述疑慮,並不│ │ │ │影響原契約之品質、價金及數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