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20號原 告 興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寧旭 原 告 黃寧旭即興固裝卸企業社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森奇即昇光電器行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