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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120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李育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20號

原告
興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寧旭
原告
黃寧旭即興固裝卸企業社
原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森奇即昇光電器行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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