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12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20號
- 原告
- 興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寧旭
- 原告
- 黃寧旭即興固裝卸企業社
- 原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湯金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森奇即昇光電器行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