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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16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69號

原告
柯瑞慶
被告
隆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鳳
送達代收人
李姿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時,其就訴訟標的物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物之價值,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1503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屏東縣○○鄉○○段○○路000 ○0 號內機器設備(下稱系爭設備)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查,本件被告以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1,296,300 元為執行名義,系爭設備之價值依原告陳稱為2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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