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16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69號
- 原告
- 柯瑞慶
- 被告
- 隆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秀鳳
- 送達代收人
- 李姿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時,其就訴訟標的物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物之價值,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1503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屏東縣○○鄉○○段○○路000 ○0 號內機器設備(下稱系爭設備)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查,本件被告以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1,296,300 元為執行名義,系爭設備之價值依原告陳稱為2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