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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198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李芳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98號

原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黃哲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允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6,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如

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補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
│2  │提出被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戶│
│  │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
├──┼──────────────────────────┤
│3  │依本院105 年6 月7 日屏院進民執壬字第102 司執18235 號│
│  │執行命令所附之扣薪債權分配表,原告就被告每月應移轉之│
│  │薪資債權,其受分配比例僅「45.8%」,則:      │
│  │①依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所載,原告就上開移轉之薪資債權│
│  │ 得受「全部」之分配,其原因為何,原告應具狀說明。 │
│  │②若為誤載,原告應提出更正訴之聲明後之起訴狀,並提出│
│  │ 繕本1 份,以資送達。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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