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李芳南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98號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黃哲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允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補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 │2 │提出被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戶│ │ │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 ├──┼──────────────────────────┤ │3 │依本院105 年6 月7 日屏院進民執壬字第102 司執18235 號│ │ │執行命令所附之扣薪債權分配表,原告就被告每月應移轉之│ │ │薪資債權,其受分配比例僅「45.8%」,則: │ │ │①依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所載,原告就上開移轉之薪資債權│ │ │ 得受「全部」之分配,其原因為何,原告應具狀說明。 │ │ │②若為誤載,原告應提出更正訴之聲明後之起訴狀,並提出│ │ │ 繕本1 份,以資送達。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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