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19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198號
- 原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銘聰
- 訴訟代理人
- 黃哲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允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6,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如
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補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 │2 │提出被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戶│ │ │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 ├──┼──────────────────────────┤ │3 │依本院105 年6 月7 日屏院進民執壬字第102 司執18235 號│ │ │執行命令所附之扣薪債權分配表,原告就被告每月應移轉之│ │ │薪資債權,其受分配比例僅「45.8%」,則: │ │ │①依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所載,原告就上開移轉之薪資債權│ │ │ 得受「全部」之分配,其原因為何,原告應具狀說明。 │ │ │②若為誤載,原告應提出更正訴之聲明後之起訴狀,並提出│ │ │ 繕本1 份,以資送達。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