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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22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李育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22號

原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福德核能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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