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39號原 告 欣藝誠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秋鳳 訴訟代理人 劉曉真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邱峻逸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李勝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