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潮州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70號原 告 鑫華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少凱 送達代收人 毛志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妙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7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6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