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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補字第37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70號

原告
鑫華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少凱
送達代收人
毛志宏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妙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7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6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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